会员登录
           联系我们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大有商学院>>行业报告

  行业报告  
《开展完整意义的信托业务》专题报告
 日期:2011年12月19日 文章来源:《2011年中国财富报告》 浏览:2847次            

 

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予以了清晰的定义: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财产的隔离性、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是《信托法》试图体现的主要含义。鉴于风险隔离和权利重构的特点,受托人以有限责任第三方的身份,在诚信的基础上,通过资源整合和优化,进行个性化的产品设计,对委托人资产进行管理,在资产转移、传承和安全保障中发挥他方难以替代的作用。
作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纽带,信托公司提供从基础设施投融资到兼并重组等全程序金融服务,并向专业理财机构转型成为对现有金融体系和金融工具的重要补充
但是与国际通行的信托概念和业务方式相比国内信托业务以产品为导向。“信托这两个字因此常常被解读为以投融资工具为基础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与财产的传承和保护相距甚远与其它理财产品相比信托产品特别是贷款信托)收益率优势明显在宏观调控环境下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市场的发展加深了市场主体和客户对信托只是一种金融产品的误解导致了完整意义的信托在金融体系和私人银行业务中的严重缺失既然信托是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边财产关系的确定信托就不应只是受托人对理财产品的单项开发和经营同时信托公司作为独立服务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有限责任第三方的观点也应该得到更加广泛的传播
信托在西方世界也经历了发展繁荣和创新的过程在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地现代信托的标的已经从货币和有价证券扩大到不动产股权和债权等受托业务涉及财产管理遗嘱执行监护赡养和财务咨询等多方面公益信托盛行信托业务的开展与私人银行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在法律制度逐渐健全的同时委托理财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
由于对信托概念的误解对相关法律的不熟悉以及与信托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机构业务重点的偏移私人银行在推行完整意义的个人和法人信托方面的有益尝试还显不足承认私人财产的合法性是信托制度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中国信托和物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但是包括公示登记税收和监管等配套措施尚不完善如何充分将信托为私人银行所用进行资产保护传承和高端投资是中国私人银行业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
中国私人银行急需产品服务和业务模式的创新在推动信托方面更需要提高意识并加强内部能力建设高净值人士急需解决财富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子女教育婚姻财产遗嘱管理合法节税退休养老和财产存续等这些都依赖于完整意义上的个人信托的综合筹划完整意义的信托计划可以首先从金融资产开始充分开发这一片充满成长机遇的蓝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