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1.1、规模与报酬双轮驱动
由于对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和运行机制等处于不断探索的过程中,导致行业监管环境和社会需求都面临特定局限,自上世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行业走过了一条曲折坎坷的发展道路,造成了全行业先后五次被清理整顿,直到2007 年银监会“一法两规”的颁布,标志着行业根本变革的转折点,为其发展打开了前所未有的空间,自此我国信托业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从而成长为名副其实的四大金融支柱行业之一。
截至2011 年底,我国信托行业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达到2389 亿元、532 亿元和248 亿元,与2005 年相比,分别增长了2.5 倍、11.1 倍和19.09 倍。截至2012 年3 季度,信托资产从2005 年的1502 亿增长到63201 亿,年均复合增速达到177%,同时行业净资产收益率近些年来也稳定在12-15%之间。
1.2、三因素促成高增速
经济增长夯实发展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一方面使得国民财富迅速积累,居民对投资理财的需求迅速增加;另一方面,由信贷驱动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也促成我国实体经济对资金的巨额需求,从而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金融脱媒催化规模爆发
在金融抑制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利率管制造成居民存款收益率低下,而信托产品收益更接近真实市场利率水平。因此在追求资产收益率和财富多元化配置的需要下,居民部门金融资产配置从银行存款转移至证券、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在信贷配给和利率二元制下,企业绕开银行而从其他金融中介融资资金。在金融脱媒化下,我国投融资体系逐步呈现出融资结构和投资渠道多元化的特征,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信托行业所独具的“多方式运用”和“跨市场配置” 的优势而占据了市场竞争优势,促成自身的快速发展,其代表作即为银信合作产品。
分业监管带来制度红利
在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下,信托业具有信托业务的事实垄断权,除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外,其他非信托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营业信托业务。同时,法律还赋予信托公司灵活的经营方式,具有信托财产“多元化运用”和信托资产“跨市场配置”的优势。
在这个制度模式下,相比其它各类金融机构,我国信托公司的投资范围最为广、投资方式最为灵活、金融创新功能最强:首先,在资金运用手段上,投资的模式包括债权模式、股权模式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夹层模式;信托资产的配置,不但包含集中交易性金融市场上的标准化金融工具,也涵盖非集中交易性金融市场的非标准化的金融理财产品;除了投资之外,运用手段囊括兼并收购、财务顾问、投融资撮合等方式。其次,其投资范围可以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再次,其激励和产品设计灵活,可以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设计有针对性的激励机制和金融产品。正是信托业独有的制度安排,赋予了信托业足够灵活的手段和工具,形成了支撑信托业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特有信托细分市场。
2、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部分粗放型业务增长过快,尤其是“通道型”或“平台型”业务如银信合作和房产信托,这类低收益高风险的业务不但助长了资产泡沫,同时也存在规避政策监管的问题,甚至有削弱宏观经济调控的风险,从而使得监管层再度出手,不断强化监管力度。与此同时,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市场化监管不断放开金融同业开展信托业务的渠道和范围,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同业竞争日趋激烈。
2.1、基础设施制度缺失
在金融改革和放松管制提高信托业务竞争的激烈程度下,我国信托行业却不得不面对信托基础设施制度建设滞后、投资者信托文化和信托理念尚未成熟的困境。一方面,尽管《信托法》规定的信托业务范围广泛,但信托法律和监管制度体系不完善,存在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信托财产公示、信托税制、信托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等配套制度缺失的问题,使得信托公司实际只能开展以融资为主的资金信托业务,业务种类的开发受到明显制约,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投资信托和以财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私人信托发展滞后。另一方面,信托文化和信托理念尚未形成,实际上给投资者造成信托计划“刚性兑付”的主观意愿而非“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正常理念,从而倒逼信托公司在业务发展中不得不倾向于低风险低收益的“通道型”业务,而忽略了发展期限较长、风险收益较高的主动管理型业务。相关信托制度和信托文化的缺失已经束缚了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发展步伐,亟待监管层在未来深化金改中予以补正。
2.2、监管约束强化
为了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降低信托业务的杠杆率、引导业务结构的合理调整,银监会于2010 年8 月出台《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要求各信托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净资本各项指标要求,从而使得净资本监管成为信托公司资产规模扩张的重要约束。
2010年以来信托业的持续繁荣,主要驱动因素在于金融脱媒下银信合作业务以及对房地产调控促使房地产融资信托等业务的快速增长。但是此类业务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同时其中也隐藏了不少风险,如刚性兑付等。因此,近年来银监会出台一系列监管法规强化监管,并要求银信合作业务并表,以降低银行通过信托渠道将表内资产表外化的动力,同时加强对基础设施类信托、房地产信托等风险较大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
2.3、制度红利遭削弱
虽然面临监管约束强化和基础设施制度缺失的困难,但以往信托公司通过自身努力依旧取得了业务的快速增长。从目前形势看,影响未来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在于政策驱动下金融同业竞争态势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信托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除了经济增长带来的需求,更重要的是信托业独特的制度红利。但2012年以来以增强“市场化”为目的的金融改革步伐明显加速,以券商、基金及保险为代表的金融同业机构,被监管层赋予以类似信托公司经营方式开展同质化资产管理业务的权利,信托业制度红利遭到严重削弱,更多资产管理机构从更广、更深层面介入资产管理市场,意味着未来信托业将面临金融同业更为激烈的竞争。
3、行业竞争格局分析
3.1、金融同业机构竞争加剧
自前些年兴起而在2012年蓬勃发展的监管“新政”,在政策上赋予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更加宽松的环境,增强了其在客户门槛、业务准入、监管标准、分支机构设立、业务创新等方面的监管优势,使得证券、基金和保险等金融子行业对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领域构成全面竞争,将可能分流信托公司现有的客户,削弱信托公司的综合信托业务专营权,信托公司以“多元化运用”和“跨市场配置”的竞争优势遭遇其它金融机构的正面竞争。
同时,由于信托业基础设施制度的缺失和滞后,使其在营销网络、客户资源积累、专业人才储备、管理的信息化程度、社会声誉等方面仍处于劣势,其它金融机构的竞争将导致其对信托公司原有业务模式的“替代效应”和“挤出效应”将不断扩大。在新政后的“泛资产管理时代”,信托公司传统业务面临空前的挑战。
3.2、信托业具备独特竞争力
目前虽然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借监管“新政”获得了从事类信托关系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机会,但由于监管规章并无法突破法律层面上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安排,使得银行、证券、基金和保险等机构的类信托业务并不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信托业务。信托业独有的制度优势仍有继续发挥的广阔空间,并将使信托公司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竞争优势。
信托关系的独特性
依据现代信托制度的基本法理理念和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关系是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构成,围绕着信托财产的转移、管理和信托利益的分配而形成的。由此现代信托关系具有以下特点: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存在连续性、信托目的自由性、信托责任的有限性。
金融功能的独特性
依据现代金融功能观理论,从各金融机构关于财富管理的功能来看,信托机构具有除“清算、支付结算”外其他6 项基本功能,银行独具“清算、支付结算”功能,但不具备分割股份、解决激烈机制和资产隔离功能。证券不能实现资产隔离功能,其“清算、支付结算”功能则尚待完善。基金同样不能解决激励机制问题, 也不具有资产隔离功能。保险仅具有风险管理和提供价格信息功能。因此,从金融功能角度看,信托的功能最全面,在财富管理领域占据竞争高点。
信托业务的独特性
依据现代信托关系的五大特点,与其它金融机构的类信托业务相比,信托制度除了具有投资和融资的业务外,还具有以下独特的信托业务,而这些业务是其它金融机构所欠缺的。
业务链的完整性
完整的信托业务链包括上层信托关系的构造,以及下层信托财产的运用。从上层信托关系上来看,按受益人分类,信托业务包括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按信托事项性质分类,可分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按信托目的来看,可分为融资信托、投资信托和事务信托;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又可分为任意信托、推定信托和法定信托。从下层信托财产运用来看,按受托资产的来源,则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或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另外还可按运用方式和资金投向分。
从整条业务链来看,银行、证券、基金和保险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对信托的竞争领域主要集中下层信托财产的运用,在信托的上层关系即委托人的“目的自由性”上竞争力较低,比如它们并不能从事他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民事信托和事务信托。
创新潜力与弹性空间兼具
信托在执行财产移转和财产管理的功能时,具有巨大的弹性空间,这是其他具有资产管理功能的机构所不具备的。
第一,由于信托具有设立方式多样化和财产运用多元化的特征,大大拓展了信托的适用空间,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还是债权,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而其他的财产管理方式大多对交付管理的财产的类型或性质有所限定。第二,由于信托目的具有自由化功能,信托业务的实际边界由此呈现出极其多样性和灵活性,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要求,委托人可以为各种各样目的而创设信托。因此,由于信托同时具有设立方式多样性、信托财产多元化、信托目的自由化等特征,从而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深厚的土壤,这种制度优势是目前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所不具有的。
3.3、以“合”为贵
本轮资产管理“新政”,虽然赋予其他金融机构以经营更多的类信托公业务,使得信托公司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但同时也放开了其他同业机构投资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的限制,从而为信托业与其他金融同业共同开展业务提供了机遇和空间。
从历史来看,2005 年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正式进军理财市场,使得理财市场进一步深化,通过银信合作,信托公司取得跨越式发展。如同当年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一样,在泛资产管理时代信托业通过与其他金融同业机构的竞争合作关系,将可能推动信托业再上新台阶。
4、行业发展空间分析
4.1、信托资产扩张潜力大
一般用信托深度和信托密度来衡量一国信托业的发展程度,信托深度使用信托资产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信托密度则用信托资产与总人口的比值来描述一个国家信托业的财富管理程度和规模。与信托业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信托资产在GDP 中所占比例依然偏低。截至2012 年3 季度,我国信托业的信托资产占GDP 比例仅为17.88%,而美国和日本在2008 年就已达到187%和154%。
4.2、财富管理需求增长迅速
国外信托业发展经验表明,驱动信托资产增长的动力主要在于两个因素:一是国民经济增长带来的财富效应,二是高净值客户对信托功能的需求。随着30 多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个人收入的持续增长,为信托行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在此过程中,借助制度优势、功能优势和多元化的投资方式,我国信托业在财富管理领域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从财富总量上来看,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统计,截至2010 年底,全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额达到了54 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8.6%,其中高净值家庭共拥有23 万亿元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占全国个人可投资资产的四成以上,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4.8%,远高于普通家庭可投资资产24.0%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而根据《胡润2012 年中国财富报告》的统计,截至2011 年底,中国大陆资产过千万的人数已达102 万,资产过亿的人数超过6 万。这些最高端的客户将会成为财富管理的潜在目标客户,将为其发展提供庞大的市场基础。同时,随着人口增长刘易斯拐点的到来,老龄化趋势也将推动财富传承的需求。
4.3、经济转型带来新机遇
为了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拓展未来发展空间,增强经济发展的长期动力,调整经济结构、促使经济转型就成为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在推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城镇化已经被政府视为作为扩大内需的长效机制和最大的潜力,推动城镇化发展的基建投资将带来巨额的资金需求,信托仍然有望成为其中重要的资金渠道,这将对我国信托资产的增长提供广阔的空间。
截至201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为47.5%,假设保持现有的速度,预计到2015年城市化率将提高到53.5%,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将从2010年的24万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73万亿元,复合增速达20.2%。
4.4、银行脱媒仍将持续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和金融发展十二五规划,我国融资结构从以间接融资为主转变为以直接融资为主是未来发展的趋势。银行信贷在规模和投放上依然会受到政策限制,而作为直接融资方式之一,信托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例如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为企业提供债权融资就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
我们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仍将处于信贷管控状态,在完成利率市场化之前,由于资金真实利率大幅高于基准贷款利率,同时信托公司在融资方式和机制上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信托融资仍将成为替代银行信贷的主要力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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