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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创新业务发展评析
 日期:2018年07月11日 文章来源:用益研究 浏览:1652次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信托型资产证券化项目在过去的一年引人注目,不仅基础资产逐渐丰富,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服务范围也在逐步拓展。

       作为大多数信托公司认同的转型方向,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上持续发力,而除了已开展较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外,去年信托业内对企业直接融资的ABN与企业ABS也展开探索。
       在68家信托公司年报中,披露创新业务成果的有45家,有过半信托公司展示了自己的资产证券化领域的成果,例如中信信托、建信信托、交银信托、国元信托、重庆信托等。其中,中信信托表示,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超过1650亿元;中融信托表示年内累计规模达到354亿元;
       在信托业协会公布的信托业务八大分类中,“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其中一类被单独划分出来。根据公开信息统计,去年,信托型ABN发行量同比增三倍,目前已有超过40家信托公司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今年一季度,由信托公司担任发行人或者计划管理人的ABS产品有24只,发行金额为916.02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数量变化不大,发行额同比增长11.19%。在这24只产品中,由交易商协会监管的ABN产品有11只,发行额为126.94亿元,其余的为ABS产品,发行额为789.08亿元。
        《信托法》赋予了信托破产隔离的功能,使得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具备天然的优势。信托公司可以协助金融机构或企业发行信贷ABS或企业ABN,实现资产的出表或者融资成本的降低,结构简单透明。尤其是开展信托型ABN业务在协助企业客户发展银行间市场以资产信用为主的直接融资渠道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企业ABS业务方面,形成信托受益权是处理个别基础资产没有长期稳定现金流的最佳方式,是信托的优势。
        二、慈善信托发展及改善方向

       自2016年9月份《慈善法》实施以来,慈善信托迅速发展,来自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显示,截至昨日,该平台上共有83条慈善信托备案数据,财产总规模达到9.57亿元。

       慈善信托发展现状
       对于信托行业来讲,慈善信托还在最初的探索与试水阶段。虽然慈善信托受到政策鼓励,也可作为经营性业务收取管理费用,但是其公益属性决定了经营收益有限。一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业内通行做法是当做公益事件,信托公司几乎不收取管理费,因此主动性并不高。
       可以看到,83只已备案慈善信托的总规模不足10亿元,其中“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一只规模4.92亿元,占规模的一半;大多数慈善信托的托管规模较小。
       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9月-12月,共有22只慈善信托备案,月均备案单数为5.5单;2017年全年共备案45只慈善信托,月均备案单数为3.75单;2018年1月-4月,共有15只备案,月均为3.75单,从月均备案单数来看,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频率有所降低。
       业内人士指出,迟迟不落地的税收优惠,是慈善信托发展的最大掣肘。虽然《慈善法》与《办法》明确慈善信托将享有税收优惠,但目前仍无明确的可依据的政策出台。在这样的背景下,近年来信托公司与基金会的“双委托人”模式成为普遍采用的模式。
       目前多家信托公司都在尝试慈善信托业务,但更多仍处于前期的品牌塑造和业务规模化阶段。许多慈善信托的资金来自法人企业,有些甚至是信托公司的股东企业。但近年来,随着我国高净值客户财富的日益增多,家族财富传承的意识愈发强烈。同时,高净值人群的慈善需求也在保持高速增长,于是,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相结合的模式发展迅速。
       税收优惠政策需尽早落实
       自慈善信托破冰以来,何时落地税收优惠一直是行业热议焦点,但目前仍未有可依据的政策文件落地。但依据《慈善法》、民政部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文件,向基金会进行慈善捐赠,可以获得其开出的捐赠票据,有明确的税收优惠依据。
       参照基金会的税收优惠,实践中慈善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及慈善信托本身的税收优惠诉求主要包括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的优惠。
       在实践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能为委托人开出捐赠票据,但为帮助委托人实现所得税税前抵扣税收优惠,往往采取“双受托人”的模式,即与具有开票资格的基金会合作。
       国投泰康信托曾指出,信托公司与基金会的合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基金会做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财产所有人先将财产捐赠给慈善基金会,并由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就捐赠财产设立慈善信托;二是基金会作为项目执行人开具捐赠发票,在这种模式下,捐赠者作为委托人直接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并聘任委托人同意的基金会作为慈善项目执行人。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通过该基金会,由其定向用于慈善项目使受益人受益,并由其直接向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
       三、消费金融业务模式及展望

       第一种是事务管理业务模式

       针对无牌照的网贷机构为其提供后续放贷和管理服务,或者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协助部分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业务。此种业务模式基本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信托报酬率相对较低,以做大规模为主,适合刚刚涉足消费金融业务或者风险偏好较低的信托公司。
        第二种是批发融资模式
       主要是信托公司利用自身资金募集优势,为部分优质的、资本实力较强的消费金融机构提供大额融资服务,诸如信托贷款、pre-ABS基金等,这也是目前信托公司普遍开展的业务模式。这种业务模式与现有信托业务模式融合度较高,适合于尚未建立消费金融业务流程体系的信托公司采用,但是无法获得下游消费客户资源和数据信息,难以更加专业化的开展消费金融业务。 

       第三种是助贷模式
       主要是由部分专业的网贷公司、互联网机构提供客户资源和风险初步识别,由信托公司负责客户筛选、放款及后期管理,从而形成完整的消费金融业务链条。此种模式下,信托公司深入涉足消费金融业务,获取客户信息,有利于消费金融业务做强做大,但是需要重构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四种是专业化模式
       在消费金融业务具有一定规模后,可以考虑成立消费金融业务事业部或者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已有信托公司参股消费金融公司以及上下游企业的案例,未来可能有更多信托公司效仿这种模式,或者信托公司自行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以专业子公司的模式开展消费金融业务。
       消费金融业务属于零售金融业务,具有业务量大、单笔额度小等特点,与传统的批发金融业务有较大区别,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仍面临一定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