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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财讲堂  
与从事信托业务的自然人和其他法人相比,信托公司存在哪些利弊?  

由于信托在民商事领域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因此《信托法》并未将受托人限定为具备特别资格条件的信托机构,而是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担任受托人。

信托投资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专事信托业务的机构,其市场竞争力包括社会信用度、代客理财能力、业务研发与创新能力、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外部监管机制以及责任承担能力等,都是其他自然人、法人无法比拟的。但是,真正的信托业务在我国处于开端时期,来自资产管理市场的其他机构如金融体系内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金融体系外的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都可能成为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尚有一个塑造专业形象、提升专业能力、以专业优势赢得市场信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