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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基金(Grandfather Fund)

       《美国证券市场促进法》在引入3(c)(7)基金的同时,为了解决原3(c)(1)基金的衔接问题,引入了祖父条款。祖父条款规定,1996年9月1日已经存在的3(c)(1)基金,如果事先获得直接受益人和间接受益人(依据穿透条款认定的受益人)的同意,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可以转为3(c)(7)基金:(i)向所有受益人告知,今后的投资者将局限于合格买家且不再受100人的限制;(ii)披露同时或之后,向所有受益人提供合适的机会按基金净资产部分或全部赎回其所持有份额(基金赎回必须采用现金方式,除非基金给予受益人选择权,允许受益人选择以证券等进行赎回,受益人又表示同意)。

        这类转化而成的基金称为祖父基金。祖父基金最多可以保留100个原有的非合格买家而且这些人有权继续增加投资,但是1996年9月1日后参加3(c)(1)基金的非合格买家则不能适用祖父条款,不能参加转化后的3(c)(7)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