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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资信:ABS注册制 简政放权与风险防控的最佳平衡点
 日期:2015年04月07日 文章来源:中债资信 浏览:1827次 
        2015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15〕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注册制,中债资信认为,注册制的实行旨在实行简政放权,发挥参与机构的自主性,提高发行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
 
  市场效率角度:“储架式”发行形式,提高了证券化产品发行的效率
  中债资信认为,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在注册某类资产的计划发行总额度后,在注册有效期中,可在总额度内自主择期发行产品,提高发起机构选择发行窗口的自主性,简政放权,从而提高了证券化产品发行的效率。
 
  监管效率角度:资格审查、备案、注册发行与信息披露的关系更加明晰
  中债资信认为,从监管协调性来看,央行本次的《公告》与银监会前期推出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都是对2005年两部委的联合公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延续和发展,今后央行与银监会关于资格审查、备案、注册发行与信息披露的关系更加明晰。
 
  特色一:简政放权,充分尊重参与机构的自主性
  1.注册发行自主。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在完成向央行注册申请之后,一次注册,分期发行,在有效期和注册额度范围内,发行人可以自主选择发行时间、发行金额等;
  2.交易场所自主。《公告》明确了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由市场和发行人双向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场所;
  3.发行方式自主。发行人还可以自主选择公开招标或者簿记建档两种方式发行,选择簿记建档方式仅需向央行补充提供必要材料即可。央行此次明确表明对簿记建档方式的认可,但是出于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要求说明簿记建档的必要性、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4.做市安排自主。《公告》指出,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可以与主承销商或者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做市安排。中债资信认为,央行此举旨在解决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流动性问题,引入券商作为做市商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或询价,不断地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然而,《公告》只是简短提及做市安排,并未细化具体要求,未来做市制度如何实行仍有待后续相关政策落地。
 
  特色二:风险防控,重视信息披露环节,针对性更强
  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公告》指出,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应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职责;各中介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责任,依法披露信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起草和发布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标准合同范本和信息披露指引,定期跟踪报告市场成员的信息披露情况。
  严格区别不同类型基础资产的注册发行要求,强调基础资产的同质性。这是由于不同类型的基础资产风险特征差异较大,因此同一发起机构不同类型的基础资产证券化需要分开注册额度,此外发行时信息披露的要素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