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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连获“顶层设计” 注册门槛大幅提高
 日期:2015年04月14日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浏览:1556次 
        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的信托监管政策—“99号文”(《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余温未散,由银监会代国务院起草的贯彻法规《信托公司条例》已开始征求意见。
  近日,多家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已经收到《信托公司条例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另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条例》一旦实施,信托行业将面临大洗牌。
  记者注意到,《条例》提出,将根据财务状况等标准,将信托公司分为成长类等三类。
  某信托公司研究员袁吉伟告诉记者,《条例》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为基础,充分融合了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提出的“八大机制”与“八大责任”,借鉴了国外信托业法,是对信托监管最新成果的一次整合和升华,并形成了较高层次的政府法规。这体现出较大的前瞻性,以此适应新时期信托业监督管理需求,形成了新时期信托行业治理体系。
 
  最低注册资本将升至10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多家信托公司了解到,《条例》将信托公司设立标准再次提升,其中,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的3亿元提升至10亿元。
  记者注意到,截至目前,在68家信托公司中,仍有长城信托、西藏信托、大业信托等9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10亿元。
  《条例》根据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等标准将信托公司分为成长类、发展类、创新类,按分类经营原则开展业务。
  其中,成长类信托公司主营受托办理单一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信托业务;但不得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据了解,传统的通道类业务一方面利润微薄,另一方面受监管政策影响,规模正在大幅收缩,这意味着成长类信托公司未来或将面临很大的生存问题。
  袁吉伟向记者表示,《条例》首次明确分类经营的具体标准以及相对应的业务范畴,将业务范畴与风险、资产管理和合规水平相对应,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一旦《条例》实施,信托公司将出现两极分化,好的越来越好,差的越来越差。不过,大部分公司应该属于发展类信托公司,成长类和创新类公司的占比应该较小。
  一位地方性信托公司研究员向记者表示,此前,监管层已向各家信托公司下发过《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将从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合规管理三个方面,按6个级别三个档次对信托公司打分,排名末等的信托公司将被限制开展部分业务。《条例》基本沿用了监管的一贯思路,只是划分的业务经营范畴可能还有待商讨,业务较弱的小型信托公司恐难以经营。
  虽然《条例》中仍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但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
  对此,袁吉伟认为,信托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专业化运作,实现业务专业化、产品专业化、客户行业专业化。例如,产业并购业务、股权投资业务一旦运作成熟,信托公司可以成立专业子公司更好的运营。
  据了解,信托公司正大力发展的财富管理领域,一直受限于信托公司不能开展分支机构的规定。不少信托公司将财富中心独立出来交由集团直接控股经营,平安信托、新华信托、陆家嘴信托等均是如此。
 
  创新类公司可发债融资
  依照《条例》规定,优质的创新类信托公司将获得“特权”,不仅可以开展成长类和发展类信托公司的所有业务,还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创新类信托公司可以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这意味着创新类信托公司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融资。
  此外,银监会4月10日下发的《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及信托公司公开发行股份事项,表示信托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分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借壳上市和新三板上市。
  袁吉伟表示,这是近年来监管部门首次提及信托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份、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这无疑是最新监管政策所带来的最大利好。将改变信托公司无法上市、无法负债经营的现状,有利于完善信托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当然,政策的实施还需与相关部门协调,以及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但预计相关细则短期内难以落地,而且这些资本补充渠道仅能由创新类公司享受。不过,这已是监管政策迈出的重要一步。
  记者还注意到,《条例》还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以及监督管理做了详实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风险监管,限制了信托公司杠杆率和风险集中度。
  截至2014年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13.98万亿元。我国信托业已发展为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子行业,监管政策的出台或将使行业更加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