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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金信大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FOT型私募基金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尊敬的投资人: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及《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含)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为此,我司特将有关增值税缴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公司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为信托产品。自2018年1月1日起,信托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增值税新规缴纳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所发生应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根据信托文件约定,该部分税费以信托财产承担并由受托人从信托收益中代扣代缴,因此可能会使相关产品实际收益降低。
       简易计税法增值税计算方式如下:
       应缴增值税及附加费=[应税收入÷(1+3%)×3%]+[应税收入÷(1+3%)×3%×12%]
       存续产品的增值税起缴时点为2018年1月1日,即2018年1月1日(含)起产生的收益为应税收入,按照上述公式计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感谢您对我公司的理解与支持,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增值税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金信大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5日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